豫保监罚〔2012〕21号姓 名:徐洪超
职 务: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银保部经理
经查,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在担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银保部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你在担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对该公司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对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套取费用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你的上述对国华人寿焦作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