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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监局重拳出击国华人寿 一日连发10份罚单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6-04   [字体: ]
  5月21日,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官方网站获悉,河南保监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发10份处罚决定,其中因虚列工资、误导销售等违法行为罚款34万元,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而责令停止焦作市、平顶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一年等处罚。

  据了解,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华人寿”)总部位于上海,公司目前在全国成立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山西等17家省级分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国华人寿称“信任、责任、精益、价值”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据豫保监罚〔2012〕17、21号处罚决定显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套取费用64.43万元,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编制并提供虚假材料。河南保监局认为,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罚款二十万元。

  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银保部经理徐洪超在担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银保部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在担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对该公司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河南保监局认为,上述对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套取费用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徐洪超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对国华人寿焦作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徐洪超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河南保监局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河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中称,“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河南保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发现,数据不真实及违规承诺给予客户利益是国华人寿公司最易出问题的环节。为什么保险公司陷入“违规-被查处-再违规-再被查处”的怪圈,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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