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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条例开征民意 制度框架初建尚需细化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6-04   [字体: ]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将有法可依,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将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明确。业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不过,专家提出,在对农业保险进行原则性安排确立制度框架、统一“游戏规则”的同时,应加快对具体配套措施的细化完善,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

  本期圆桌邀请曾参与起草讨论《征求意见稿》的保险专家,以及积极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负责人,与我们深入探讨关于农业保险“游戏规则”统一的话题。

  嘉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苏恒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田辉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黄英君

  制度框架初步确立

  上海证券报:日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何亮点?其定位农业保险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非专家呼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您对此怎么看?

  庹国柱:《征求意见稿》虽然只有短短的43条,但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汲取了近六年的农业保险试验实践的正反经验,和众多科研工作者长时间研究的积极成果。

  《征求意见稿》所传达出来的立法思想是: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的组成部分,当然这种商业保险是得到政府公共财政补贴的。因为《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说,这种商业性农业保险可不可以盈利,盈利有没有限制,就在某种意义上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商业保险的目标。这应该是该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当然,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一定照抄外国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内容。把农业保险立法纳入商业保险法的“麾下”,把农业保险纳入商业保险的轨道也不是不可以,只要法规条款设计得当,应该不会影响农业保险的根本性质,不会影响实现农业保险的农业政策目标。比如,明确规定其经营原则是“不赔不赚”或“保本微利”,在“三方公平”(即对政府、对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公平)的条件下,充分保障投保农民的利益。

  田辉:亮点有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草案第二章专门叫做“政策支持”,具体手段包括:中央政府的保费补贴支持、地方政府的补贴支持、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等,甚至包括鼓励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良性互动,可以说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内容是比较全面的。当然,在支持力度上还是有所差别,例如中央政府的保费补贴责任是不容置疑的、法定的,而省及以下地方政府的责任就使用了“鼓励”这样的字样,给出了灵活调整的空间,并没有一刀切。

  第二,对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有所划定。例如在第三章“农业保险合同”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业保险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赔偿农业保险赔款的义务”。这些条款至少从原则上表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实施与一般商业保险一样,不得外部干预。这反映出该条例力求将农业保险定位为商业保险,而不是政策性保险的努力。

  第三,对农业保险几年试点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都给予了覆盖。例如在第四章“业务规则”中,要求保险公司在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时,“应当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这显然是针对基层业务开展中常见的经营费用问题予以原则性规定。又例如,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发生的一些套取补贴的案例也有所回应,禁止以各种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并制订了相应的罚则。

  至于《征求意见稿》中对农业保险给予“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这一定位,我认为关系不大。名称叫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看实质的行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体现了多种政府支持手段,并不限于“国家补贴”,也在一些较为重要的地方体现市场运作取向。

  黄英君:《征求意见稿》对于农业保险的定位“国家补贴商业保险”,而非学界(包括我本人在内)呼声甚高的政策性保险。虽有待商榷,在我看来,如此规定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最起码对各级政府行为进行了规制,避免了农业保险的无序发展。

  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目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部门分工配合、协同推进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职责,有利于农业保险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当然,我更希望看到随后的配套补贴办法、税收优惠等实施细节能够出台。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在目前情况下是有相对积极意义的,但从长期来看,我依然坚持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也正是由农业保险的本质属性——准公共物品属性,所决定的。共 3 页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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