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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2〕47号)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6-09   [字体: ]
  闽保监罚〔2012〕47号

  当 事 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施锦锋

  201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行为。一是虚列办公用品、住宿费、会议费和交通费;二是在“业务及管理费-公杂费”科目下列支兑现激励方案及客户礼品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科目项下列支旅游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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