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2〕45号当 事 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492号金辉大厦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何昱
2012年2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你公司的营业场所。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未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处罚依据提出异议,但提出你公司在接受我局调查时,及时补充相关材料,认真检查反省、积极配合,提交检讨材料,并积极着手安排取消搬迁仪式、准备职场搬迁申报材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及处罚、加强机构管理等补救措施,故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经研究,你公司上述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有关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