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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强险赔偿案件的一点议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6-12   [字体: ]
  核心提示:汽车作为一种高风险的特定物,他在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快捷同时,已给每个肇事者自身、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作为现代重要的交通工具,几乎走进了每个家庭。但汽车作为一种高风险的特定物,他在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快捷同时,已给每个肇事者自身、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从统计资料看,世界上每年大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0万人死亡,1000万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2%。我国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每年死亡9万人左右,平均每天死亡250多人,相当于每天坠毁一架大型客机,损失之大,不言而喻。为使受害人经济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和能得到一定的救济保障,国家强行规定了第三者责任交强险。但从我院审理交通事故的案件来看,在处理过程中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理赔又存在很多困难。为使交强险更加完善,笔者通过我院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实践经验,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笔者所在县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为高效快捷方便当事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我院在交通警察大队成立了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大量案件基本就在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后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一些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也及时的引导受害人提起诉讼,进入审判程序,从而化解了因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二、在处理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和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数额不统一。比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造成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死亡应不应当赔偿的问题,几乎全国法院,甚至一个法院都出现多种结果。还有对误工费(无证据证明误工费损失为多少的)、护理费的赔偿数额也不统一。二是在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基本不愿意到场参加调解,并且不接受调解书,只接受判决书,甚至故意拖延赔偿时间,导致受害人诉累和增加人民法院的审理负担。三是保险公司太多,各个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手续不统一,导致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困难。四是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都强行扣除这样和那样的费用,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失。五是对造成受害人伤害的伤残鉴定部门混乱,保险公司只承认自己规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其他有资质的部门鉴定的结论不认可,导致很多时候重复鉴定。

  三、建议和意见。为使交强险真正地体现对受害人的保障和救济,减少赔偿过程中带来的困难和麻烦,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由国务院出台统一的规定,规定交强险赔偿的限额、范围、项目、数额和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尺度。

  2、建议交强险由统一的部门收取管理和理赔,最好是当地行政部门,比如由交警部门收取,这样便于理赔。

  3、建议由交警部门在每个地方委托一个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统一对受害人的伤残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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