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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保监罚20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6-20   [字体: ]
  行政处罚事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2]3号

  当事人卢伟,男,1962年11月20日生,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东村17幢1单元101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在承保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业车险过程中存在通过套打保单和发票,为投保单位套取“安全基金”的行为。保险公司内部承保单证、业务财务系统都按实收保费金额操作。上述行为从2005年起,至2011年9月底停止,其中2010年和2011年1-9月期间,共涉及保单393份,公司承保的商业险保费共计438.89万元,保单客户联及发票联显示的保费金额共计501.59万元,差额62.7万元。卢伟,2008年至2011年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经理,应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卢伟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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