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2]12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富阳市高桥镇高桥西路41-1、41-2、41-3、41-4号二层,负责人王刚民。
2011年12月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违规迁址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1年12月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擅自将机构住所从富阳市市心北路30号协作大厦10楼搬迁至富阳市高桥镇高桥西路41-1、41-2、41-3、41-4号二层。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相关情况说明、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