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2〕15号当事人:金玉善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营销员
身份证号:23102419520424XXXX
2011年10月11日至11月7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金玉善以欺骗手段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该行为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考试报名表、系统及邮件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该行为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金玉善的申请,黑龙江保监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中金玉善陈述申辩称:一是其正常交了报名费去牡丹江参加了考试,不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其未参与买证的活动,不知道《资格证书》是怎么来的,不是其本人的责任。三是撤销《资格证书》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更让其无法面对客户和组员,请求黑龙江保监局从轻处罚。黑龙江保监局认为:第一,根据考试系统查询记录,以金玉善身份证号码查询显示,其参加并通过考试地区是大兴安岭地区,参考人员的照片也非金玉善本人。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显示的金玉善的《资格证书》非本人通过考试取得,其陈述申辩内容与事实不符。第二,金玉善在寿险行业从业时间较长,应当清楚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应持有《资格证书》,也应当清楚《资格证书》应当通过考试取得,其未通过考试,且本人知悉其已经取得资格,其不清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具体运作过程不影响认定该违法事实成立。第三,行政处罚对金玉善本人产生的影响不是其免责、减责的法定事由。综上,黑龙江保监局对其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依法撤销并收回金玉善的《资格证书》,并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