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姓名:刘坤
身份证号:13010519691215xxxx
职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务室负责人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裕东小区58栋2单元701号
2011年12月,我机关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1年7月至12月,在业务及管理费中报销未实际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汽油费、宣传费、车辆修理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等票据,支付给保险代理机构。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贴票费用报销使用情况说明、相关保险代理合同复印件、相关费用组成表复印件、相关跟单业务成本结算表及所附业务清单复印件、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及报销票据复印件、代理机构出具的账号及户名确认书复印件、相关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期间,你作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务室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