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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7-09   [字体: ]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且能够维护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银行业繁荣发展。所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仍是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建立具有一定的难度。

  一、加强法制管理,立法先行,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有关部门可以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为蓝本,并参照《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指引》、台湾《存款保险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国自身国情,从而制定出适合我国金融行业的保险条款。

  二、成立专职的存款保险机构

  现下世界上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类型基本可分为三类,一是官办型,二是合营型,三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由银行同业建立的行业存款保险基金。我国可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设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参考美国设立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其形式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三、确定存款保险的方式、赔付限额和保险费率等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问题上,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时必须实行强制保险。考虑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环境不够成熟、银行出现问题的难以预见以及每个银行风险等级确定的滞后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先采用统一费率,待该制度及运行环境成熟以后再改用差别费率。同时考虑到全额赔偿的压力对于存款保险机构而言过于沉重,所以适用比例赔付比较可行。

  四、进一步完善银行披露制度

  施行银行披露制度能够有效地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机构的风险测评,为保险费率由统一向差别过滤奠定基础。

  五、培养一批具有存款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为了能够有效地建立、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重视程度,提供必要的学习环境和师资力量,以确保人才供给的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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