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人:廖晓兰身份证号码:350625198007301524
住 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十楼
你在担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销售企划部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虚假、不实产品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账号:35101535001058000002),并凭付款凭据复印件到我局领取发票。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