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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8-10   [字体: ]
  青保监罚〔2012〕2号

  受处罚人姓名:张玮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个人渠道管理部负责人

  经查,你在2011年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个人渠道管理部负责人期间,未严格履行代理资格审查和代理关系维护等管理职责,使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有10名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证过期、展业证失效或者未取得展业证的情况下仍委托其进行展业并计提手续费,此外,还通过虚增营销员的方式,虚挂中介业务1550笔,计提手续费73.1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上述行为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人员的证明笔录、代理合同复印件、手续费支付凭证和清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数据、任职文件等为证。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青海保监局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向中国保监会缴纳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6300188363705802682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电力支行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以存备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青海保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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