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0年5月,Y女士(被保险人)和L先生(投保人)带着保单来新华保险柜面办理投保人变更。柜面工作人员Z女士发现L先生带来的是身份证复印件,非原件,且不够清晰。
工作人员要求L先生提供身份证原件,但Y女士表示L先生原件丢失,未补办,无法提供,对于工作人员告知的规则不认同,且表示公司故意为难客户,要求当天必须给予办理。
工作人员表示投保人是否变更,不会影响到Y女士的保障,可以等L先生补办身份证后再来办理。但Y女士情绪激动,仍坚决要求公司给予变更投保人。
工作人员心生怀疑,调取该保单投保资料,将投保时身份证与柜面的L先生进行比对,疑似非同一人,并通过核实出生年月、拨打系统预留的L先生手机号进行核实,确认柜面的L先生非投保人本人,且投保人L先生并不知晓投保人变更事宜。
Y女士自知理亏,带上保单便匆匆离开柜面。
二、案例分析
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第(二)条规定: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该指导意见第三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第(三)点: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上述案例中,工作人员Z女士要求来柜面的L先生提供身份证原件、对L先生身份进行识别,并与真正的L先生取得联系,就是在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三、特别提示
1.妥善保管金融产品合同(如保单、存折等),不轻易交给他人;
2.签订合同或做信息变更时,要明确权利和义务;
3.办理业务,需要提供证件时,注明使用用途,避免被不法分子挪为他用。
撰稿人: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