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2〕8号
当 事 人:李正富
身份证号:510211196611050670
住 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五村240号3-5
经查实,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江津区支公司”)在开展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以向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佣金的方式,按保费收入25%的标准,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安全管理工作经费”69296.01元。你作为江津区支公司的副经理,直接主管并参与了该行为。
上述行为有江津区支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江津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联合共保协议》、调查笔录、资金支付凭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警告并罚款4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