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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关于对彭健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6-04   [字体: ]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2〕10号

  

  当 事 人:彭健

  身份证号:513026197810130519

  住 址: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3号7幢16-6

  

  经查实,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开展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以向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佣金等方式,按保费收入25%的标准,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安全管理工作经费”75266.24元。你作为分公司团险互动部经理,直接主管并参与了该行为。

  上述行为有分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江津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联合共保协议》、调查笔录、资金支付凭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警告并罚款4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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