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2〕33号
当事人: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
住所: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20号
机构负责人:王希民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于2006年至2010年经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留保险费209,052.00元,用于垫付其他未到账保费等;
二、分拆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不同联次致使同一组发票不同联次有关信息不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