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2〕32号
当事人:
姓名:王希民
身份证号:21070219560229023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经理
住所: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于2006年至2010年经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留保险费209,052.00元,用于垫付其他未到账保费等;
二、分拆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不同联次致使同一组发票不同联次有关信息不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经理王希民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希民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