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保监局结合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制定《新疆保监局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法》,强化行政处罚执行力度,保障行政处罚执行到位。一是明确强制执行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明确申请执行时限。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三是明确前置催告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明确申请材料范围。除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法律文书外,还应当提供新疆保监局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及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