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88号万盛商务大厦11楼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靳守林
经查:
1.2011年3-12月,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存在通过办公费、修理费、差旅费、广告费等科目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
2.2012年1-2月期间,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存在向不具有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的违法行为。另外,公司在
2011年存在向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支付手续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会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
予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罚款五万元。
上述违法支付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第(八)项及第一百三
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罚款一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合并罚款六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帐号:62001400001058171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