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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保监罚〔2012〕4号)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7-09   [字体: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3、14层

  总经理:孔凡武

  经查:

  1.2011年3月—12月期间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存在以印刷费、车船使用费、宣传费、修理费和防灾

  防损费等名义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

  2.2011年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存在向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及向不具有代理资格的营销员支付手

  续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对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

  认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罚款五万元。

  上述违法支付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第(八)

  项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罚款二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合并罚款七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帐号:62001400001058171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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