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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 [2012]19号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金融实习  日期:2012-07-09   [字体: ]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住所:肥乡县汽车站西侧

  临时负责人:唐建军

  2012年2月,我机关对你机构进行了信访检查,经查,你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赔案中提高承保车辆事故责任比例,编制虚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协议书、相关理赔档案和财务档案复印件、交通事故对方车辆承保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你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小,且涉案保单件数较少,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你机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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