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姓名:王潇
身份证号:13010319720409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68号5栋2单元301号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我机关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1年1月至11月,通过车辆使用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邮电费、公杂费科目报销费用用于向营销员、客户支付费用、食堂费用、购买宣传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业务及财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期间,你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