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2]57号受处罚人:黄丽娟
工作单位: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市北路文华大厦一楼一号铺、二楼、三楼、四楼、五楼、七楼和八楼
一、经查,你存在擅自印制名为“特大信息”的保险宣传单张的行为、对保单收益情况作不实承诺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相关宣传单张、利益演示表、谈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二、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个人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局五)项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