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2]67号受处罚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
地 址: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8号
主要负责人:张东辉
经查,2011年8月4日,你支行客户经理陈小军(身份证号:440824196403240310)向客户许明法销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保险合同号:001583160445305)过程中,存在将银行存款收益与保险产品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介绍了银行存款收益比这个保险产品的收益要低很多”。
上述情况有《事实确认书》、销售现场录音及陈小军签名确认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2012年5月17日,我局你支行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支行于2012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你公司申辩称作为证据的录音经过剪辑、销售人员无欺骗投保人的主观故意。经我局核查,目前未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被剪辑,录音与陈小军确认的调查笔录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陈小军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误导性语句。另外,你公司申诉客户钓鱼购买、客户经理违背真实意思签字没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无欺骗投保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该事实行为的存在。
综上,你支行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向客户提供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支行案发前有防范销售误导、加强银行保险管理的举措,案发后有整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支行改正,决定给予你支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支行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支行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