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签字承诺不能随意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的“我已了解以上所有风险”等话语的后面不要随便签字,投保者签下这句话,保险公司就可能将其作为“护身符”、“挡箭牌”,在发生纠纷后,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为自己免责。
案例
邵女士两年前买了一份分红险,后来发现分红水平并不是代理人信誓旦旦所讲的那么高,于是想到了向保险公司相关部门投诉。但在投诉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为当初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已经亲笔签署了“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已完全理解上述投保提示事项”这句话,表示投保人当时已经理解了各类分红,包括“分红是不确定的”这一点,因此保险公司投诉部门也没有办法帮她解决什么问题。
邵女士觉得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在推诿责任,自己当时仅仅是在代理人提示下签署了这句话,并没有仔细查阅投保提示书上所列的各个要点,遂决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目前结果未明。
分析
其实,很多人会同邵女士一样,没有仔细查看《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就随意签署了“知晓风险”这一句话。而在购买各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我们会被要求亲笔抄写、签署类似的风险提示书。
但消费者不知道的是,一旦签署了这样的风险提示知晓书,保险公司就相当于有了一把“尚方宝剑”,或是一块“免死金牌”。根据我国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一方很难举出证据,说自己当时是被误导的。而保险公司一方则可以很有信心地说:“投保人当时是确已知晓各类风险的,我们当时已经明确书面提示过各类注意事项了。”
既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如此重要,何不认真读一遍!
其实,这份提示书上的内容,倒是非常实用而全面的。不良代理人可能出现的很多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行为,保监会都已经在此文中作了提示和指导,下面将就该文件作简要解读,以作提示,希望能引起各位投保人的注意。
比如,其中第二条:“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为什么很多人退保?主要原因无非就是上面的两个:要么是买了不适合自己保障需求的保险,要么是买了不适合自己经济实力的保险。
再如第三条,“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不是空话,“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
又如第十一条,在保险公司客户回访过程中请您再次确认有关信息。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不是作秀,请投保人认真对待。在今后的纠纷维权过程中,电话回访录音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点评
看看,只要花费5~10分钟,真正仔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的十二条,我们对这组文章中有关人身险的内容部分也就基本能把握了!


